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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我國現(xiàn)行法律法規(guī)及司法實踐,討債公司的違法情形主要體現(xiàn)在其經營行為及催收手段的非法性,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類:
一、經營主體及資質違法
1. 非法經營
討債公司本身在我國屬于非法經營主體。自1993年起,國家工商總局、公安部等部門多次發(fā)文明確禁止注冊或經營討債公司,任何以“商務咨詢”“資產管理”等名義實際從事討債業(yè)務的企業(yè)均屬違法。
法律依據:1993年《關于停止辦理公、檢、法、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“討債公司”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》、2000年國務院三部門《關于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》。
二、催收手段違法
2. 暴力或脅迫手段
包括毆打、威脅、恐嚇、非法拘禁等行為。例如,強行限制債務人自由、持械威脅或糾集多人圍堵債務人,均可能構成《刑法》中的非法拘禁罪、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。
典型案例:使用暴力逼迫債務人還款,導致債務人身體傷害的,可能被認定為“催收非法債務罪”或“故意傷害罪”。
3. 騷擾與軟暴力
4. 非法侵入住宅或場所
未經許可強行進入債務人住宅或辦公場所,干擾其正常生活或經營,可能構成《刑法》第245條的“非法侵入住宅罪”。
三、其他違法行為
5. 偽造身份或詐騙
6. 非法取證與證據瑕疵
因缺乏法律專業(yè)知識,討債公司可能通過、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,導致債權人在訴訟中因證據無效而敗訴。
7. 涉及非法債務催收
若催收的債務本身為高利貸、賭債等非法債務,即使手段合法,其行為仍可能觸犯《刑法》第293條之一“催收非法債務罪”。
四、連帶法律風險
合法替代途徑
建議通過協(xié)商、調解、仲裁、訴訟(含支付令)等合法方式追債。若需專業(yè)協(xié)助,可委托律師處理,避免因違法催收引發(fā)更大風險。
總結:討債公司的違法性不僅體現(xiàn)在其存在本身,更在于其催收手段的暴力性、脅迫性及對公民權利的侵犯。債權人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,避免因委托非法機構導致“債未討回,反惹官司”。